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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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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1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775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82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0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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