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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承揽合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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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承揽合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与委托人无关,行纪人虽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三、行纪人的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争取利益,因此,行纪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发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活动,行纪合同的委托人获得行纪人办理事务的结果,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五、行纪合同的标的物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该结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六、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内容。

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从实质上说,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处理一定的事务,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其不同在于:承揽合同只是由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委托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的纪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仅涉及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销、寄售,不涉及其余。

  行纪合同与代理行为,在履行过程中必须涉及第三方关系,而且都是为其委托人发生的行为,但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其与第三人订立的购销、寄售等合同,对委托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对行纪人产生约束力。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则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权利和义务关系,代理人不能直接承受其权利义务。

  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肯定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却不完全是有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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