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记录,犯罪证据较为集中,是获取破案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场所。
及时发现和严密保护好现场,是做好勘验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保护好现场,维持着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侦查人员才能根据现场的痕迹和物品,准确分析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情况,为侦破案件打下基础。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执行勘验的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101条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还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目睹人等一切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便了解案发时现场的状况,对勘验过程中所发现和收集的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应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和技术手段予以固定和保全。
对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应当注意这些物品与周围环境及犯罪活动的关系,对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聘请具备专门技术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寸、大小、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检验尸体必须及时,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因尸体腐化而丧失证据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已经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其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是对活人人身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通过检查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罪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和判断犯罪工具,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性质、查获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聘请法医或医师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推,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实验的主要目的是:(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一致,即某种行为能否导致某种唯一的痕迹的产生;(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发生变异的条件如何;(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在涉及到专门问题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其中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验、复查可以多次进行,但每次都要制作笔录,人民检察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