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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的申请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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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的申请文件有哪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核准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发行人);

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申报文件(必须保证与证监会的最后定稿一致,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

3.路演公告(公司盖章);

4.股票发行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

5.以上三个文件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fsjgb@szse.cn)及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证明文件(承诺内容需包括电子文件与证监会的最后定稿一致的保证);

6.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格式由我所提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

7.行业分类情况表(格式由我所提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

8.股票发行申请(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0.发行人办理公司发行事宜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发行人盖章)、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注:上述材料只需报送一份。

(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申报文件(必须保证与证监会的最后定稿一致);

2.董事会关于申请上市的决议(复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

3.上市申请书(原件);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原件,需附保荐协议原件);

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原件);

6.股票发行后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原件);

7.历次股东大会重要决议(如发行申报文件中已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此处只需提供股票发行核准后新的股东大会决议);

8.股票发行后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如公司在办理上市申请时尚未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则公司需出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承诺书);

9.上市公告书(公司盖章);

10.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的董事会推荐书:

(1)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2)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11.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1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公司盖章);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空白文本由我所提供);

15.公司章程(公司盖章);

16.股票上市与登记申报表(表格由我所提供);

17.第一大股东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的承诺函(原件);

18.路演电子文件(报送经公司盖章的光盘,并将电子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fsjgb@szse.cn);

19.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20.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所提交资料均需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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