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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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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二)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国家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或由国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这些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经营亏损,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主动经营政策性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开办的。它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比如,买方国家的法律、政策或局势的突然改变导致买方国限制汇兑、禁止贸易、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公或发生战争、内乱、非常事件等)而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这种保险对应的风险特别巨大,难以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只能依靠政府支持来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是为出口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和收汇的可靠保障。由于作出承保决定要以获取有关风险的各方面信息为前提,因此,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还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另外一种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它对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遭受的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农业保险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主要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动物和植物生长周期长,而且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因此,需要由保险来进行保障。农业保险之所以是一种政策性保险,首先是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实行以财政为后盾的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之一;其次是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足,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几乎不可能取得利润。在商业保险不愿承办,客观上又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政策性保险的办法给予解决。

  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发展政策性保险。各国政府通常会给经办单位以经济上的优惠、法律上的支持和行政上的保护。例如,对农业保险实行减免税政策,采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扶持它的发展。有的国家还把政策性保险列为强制保险。制定政策性保险的实施原则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盈余。但总的看,各国政策性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都需要在技术上不断改进。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近几年,美国有些雇员福利计划中还加入了团体财务和责任保险项目,比如团体的私用汽车保险和雇主保险等。我国保险公司也开展了团体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团体保险业务,但险种还不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保险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团体保险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以人身保险为例,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以下不同:

  (一)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对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的风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出于公平对待保户,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人总是要对投保的个人及其风险状况作出小心谨慎的判断。比如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病史、居住地、险种和财务状况等。由于个人健康状况和家庭病史在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时起着至在重要的作用,保险人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由医疗机构开具体检报告书,以此作为证明帮助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团体保险以团体的选择代替个人的选择,不需要团体成员体检或提供任何可保证明,保险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单位的资格、被保险人是否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对投保人数和保额的限制。一般投保单位无权选择为哪些人投保或哪些人不保。另外,保险金额或者全部相同或者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不同,为每个被保险人制定不同的保险金额。

  (二)承保的方式不同

  个人保险采用一张独立的保单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单中的承保表部分须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有关资料,以及关于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和交付方式、签单日期等内容。保险条款则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核心内容。在团体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张总的保险单提供保障证明,而给每个被保险人只发放一张保险凭证。总的保单与个人保单内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姓名、受益人姓名、年龄、性别、保额等,在保险凭证中并不包括所有保险条款。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灵活性不同

  个人保险合同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一特点,即:保险人事先拟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于团体保险,特别当投保单位是较大规模的团体时,投保人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当然,团体保险单也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但与个人保险合同相比明显具有灵活性。

  (四)成本与费率计算方法不同

  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因此,团体保险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再加上它手续简单,免于体检,所以团体保险较个人保险更能节约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此外,与个人寿险依据生命表制定费率不同,团体保险一般以上一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计算本年度费率,即采用经验费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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