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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宇军诉被告北京市紫光影城、陆川以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制作、发行电影《可可西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刘宇军诉称,1991年至2001年,原告历时十年,多次深入青藏高原,跟踪拍摄世界濒危物种藏羚羊,并在100多个小时的影像素材中经过反复取舍、加工,创作完成了记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该片在多个媒体播出,并入围2002年第九届上海国际电视节。 2004年,被告制作、发行的电影《可可西里》抄袭了原告创作的记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的情节、构思、创意、场景、现场气氛、视觉背景、镜头构图等方面的内容,甚至电影《可可西里》中的一些对白也和原告创作的记录片中的对白完全一样。也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看过电影《可可西里》的人都会认为这不像电影,而更像一部记录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网·李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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