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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北京二中院公正审理侵犯“LV”等国外著名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普拉达公司和香奈儿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至二中院称:在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黄善旺、潘祥春、李彩平、于占花、施明志等人多次销售其公司“ LV”、“CUCCI”“BURBERRY”、 “PRADA”、“CHANEL”品牌的皮具,给商标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要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50万元。同时,五原告还认为,被告北京市秀水和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为黄善旺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要求判令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黄善旺等五商户销售的皮包和手包未经合法授权,也没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秀水豪森公司对黄善旺等人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是不及时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就黄善旺等人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综上,二中院判决:黄善旺等五商户和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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